2012年3月31日星期六

《朱高正讲康德》笔记

康德是西方最杰出的哲学家之一,与孟德斯鸠、亚当斯密并列为18世纪自由主义的三大理论家,并被认为是欧洲启蒙运动的导师。“独立思考”是康德启蒙思想的核心概念。康德将启蒙界定为“人要从归咎于自己的未成年状态中走出来”,所谓“未成年状态”是指若无第三者从旁指导,就无法运用自己理性的状态。康德说,并不是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而是因为缺乏决心和勇气,以致于不敢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性,启蒙最大的敌人就是懒惰和怯懦。独立思考就是要求人要自觉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对任何以往和现存的流行看法、主流价值或宗教信仰进行批判。当然每个人由于学养、阅历的不同,其独立思考能力也有优劣之别。正因为如此,还要求每个人公开地运用理性,如果只是停留在独立思考的阶段,人很容易成为偏见或成见的奴隶,务必把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与他人进行讨论,从而降低其看法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如此一来,社会才能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一个开放的社会,就是讲理的社会,是非对错取决于公理,而不再取决于权势,甚至是暴力。

“哲学”是一门“纯粹的理性学问”,“实践”是泛指与吾人内心立意或行为决定有关事务的总称。“理性”一方面可以有理论的运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实践的运用。理性的理论运用涉及对客观世界或现象界的认识,可以提供知识的先天原理。理性的实践运用则涉及内心立意或行为决定,可以提供道德的先天原理。因此,理性可区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这两者其实是同一个理性,只是运用的领域不同罢了。理性是否是无所不能的,素来是有争论。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代表人物包括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认为经验固然是知识的来源,却深信只有经由纯粹思维或纯粹理性才能获得与经验有关的知识。康德称这种观点为“独断论”,因为他们将灵魂不朽等基本假定强加于吾人身上。争论的另一方,康德称为“怀疑论”,代表人物是洛克与休谟。洛克抨击笛卡尔的“天赋理念”学说,主张所有的知识最后都得还原到内在或外在经验,反对知识有严格独立于经验之外的基础。康德说这种观点破坏了一切客观知识的根基。因此,康德宣称需要对理性进行批判,“批判”意味着理性对自身认识能力的严格审查。康德批判哲学最具代表性的著作诚然为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判断力批判》(1790)。康德的哲学体系一般区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后者又区分为伦理学和法权哲学。法权哲学包括自然状态和国家状态的法权哲学,前者称为自然法学,后者称为国家哲学。

康德的批判哲学指出:思辨理性不能超越经验的界限,而实践理性必须超越经验的界限。思辨理性亦即理论理性,是一种狭义的理性。广义的理性包括知性和狭义理性,知性是规则的能力,可以将感性所直观到的对象统一连结起来,纳入规则之下。思辨理性是原理的能力,将知性的规则统一于原理之下的能力,因不直接涉及对象或经验,而只涉及知性,因此在知识的形成上不能提供任何建构性的原理,而只提供规范性的原理。这就是说不能将思辨理性做“超验”的运用。经由理性批判,康德指出知识不再由对象所决定,而是对象由我们的认识能力所决定,康德还讨论了客观知识如何可能。

实践理性是涉及人的内心立意或行为决定的理性,理论理性所追求的是真知识,实践理性所追求的则是善意志与道德行为。不论是真知识,还是善意志或道德行为,它们都必须是普遍且必然有效的。从经验中取得的原则都是有限制、有条件的,从经验世界中我们无法分析出普遍且必然有效的行为律则,任何试图从经验中归纳出道德律的努力,最终必然导致伦理学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和法权哲学上的法实证主义。只有超越经验的界限,才能得出普遍且必然有效的道德律。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道德律所要求的行为在经验中只是偶然甚至于根本不曾发生过,道德律仍然严格要求我们实践该行为而不容许有丝毫的例外。

道德律是对每一个有理性者均有效的实践原理,亦即客观的实践原理。人固然有理性,能够依据客观的实践原理而行动;但是,人也从属于感性世界,会受到各种感性动机或爱好的影响,因此实际上不必然总是依据客观的实践原理而行动。因此,对人类来说,依据客观的实践原理而行动便成为一种“强逼”,这就是所谓的“义务”。特别指出,“合乎义务”的行为和“出于义务”的义务虽然都涉及义务,彼此却有很大的区别。前者说明行为的“合法性”,后者则指出行为的“准则”(即行为的主观原理)也符合道德律的要求,构成行为的“道德性”。因此,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仅只“合乎义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出于义务”。举例来说,一个商贩童叟无欺,不对缺乏经验的顾客抬高商品的价格,这当然合乎诚信的义务,但这却不足以使人相信他的行为乃是出于诚信的义务,可能只是为了维护好名声而追求更多的利益。又比如一些生性富有同情心的人,即使没有虚荣或自利的动机,也会施惠于人,这种施惠的行为虽然也“合乎义务”,却只是“出于爱好”,因此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反之,如果一个慈善家已丧失对别人的同情心,仍能“出于义务”施惠于人,这个行为就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道德律是如何可能的?意思是道德律是如何能对我们的意志有强制力的?前面说了,对人类来说,依据客观的实践原理而行动乃是一种“强逼”。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这是一种“令式”。令式可以分为两种,即“假言令式”和“断言令式”。前者表达一个可能的行为的实践必然性,而这个行为是达成我们所意愿的另一事物的手段;后者则表达一个行为本身在客
观上是必然的,而不涉及任何特定的目的。道德律必然是断言令式,因为断言令式独立于一切的目的,也就独立于任何经验条件的限制,因此能具有严格的普遍性和绝对的必然性,所以断言令式也称为“道德的令式”。“假言令式”对意志有强制力是很明显的,因为意欲某一特定目的的人必然会意欲为达成此目的采取必不可少的手段。断言令式又是如何可能的呢?康德指出断言令式的三个程序:

1. “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愿它成为一项法则的那项准则而行动”。我把它理解为孔子说过的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 “如此行动,即无论在你的人格还是其他每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始终同时当做目的,绝不 *只* 当作工具来利用”。断言令式虽然不预设任何特定的目的,但它不是没有目的,它的目的只能是客观的目的,而不是主观的目的。因为主观的目的只有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假言令式的根据。客观的目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绝对的价值。而绝对的价值就是“尊严”,被称为“人格“的有理性者才是具有绝对价值的”目的本身“。
3. “如此行动,即你的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作为一项普遍立法的原理。”从这个程序可知,我们的意志不只是服从道德律而已;我们的意志之所以服从道德律,是因为我们的意志本身就是道德律的制定者。这就是意志的“自律”。

经过断言令式的分析,康德发现“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理,断言令式所命令的,不多不少正是”自律“——只服从你自己所制定的普遍法则。换言之,每一个有理性者都是他自己行为的立法者。相反地,“他律”则是一切虚假的道德原理的根源。自律还是自由的一体两面。“自律”是自由的积极概念,一个自由的意志当然就是一个自律的意志,也就是在自己所制定的道德律规范下的意志。简言之,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依据”,所谓的“你能够,因为你应该”,经由道德律,我们才认识了自由。从另一个角度看,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依据”,所谓的“你应该,因为你能够”,换言之,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有句名言:“有两件事情我愈加反省便愈以新而不断增加的赞叹和敬畏充满我的心灵,这两件事情便是:在我上面的充满星辉的天空以及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则。”这里“在我上面的充满星辉的天空”指的就是“自然律“,”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即是”道德律“,也就是”自由律“。


以上是该书中介绍康德批判哲学及重点介绍了康德的实践哲学的部分。该书接下来还介绍了康德的法学和国家哲学,但由于理解问题,笔记只记录到此,希望以后有机会更深入地认识这位大哲人。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